带孩子玩蹦床本是一件开心的事,但因防护不到位发生意外,就闹心了。近日,塔城地区额敏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回顾
年4月,原告李某带着3岁的孩子小李来到被告王某经营的游乐场内玩耍。在玩蹦床时,3岁的小李被10岁的小张从背后推倒,腿部受伤。
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李某将小张的父亲张某、经营者王某诉至额敏县法院,要求两名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共计2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两孩童在蹦床玩耍时,小李在从高处下落的过程中,因小张从背后的推力作用,身体失衡造成受伤,小张具有过错。
本案中小张为未成年人,其对他人造成损害,应由监护人张某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作为游乐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没有依法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明知蹦床运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且游乐场内有多名未成年人,针对年龄相差较大的未成年人在同一游乐场内玩蹦床这一情况未进行合理安排,也没有对蹦床上可能发生的碰撞进行危险提示,因此王某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此外,李某作为小李的监护人,对玩蹦床的风险没有正确认识,导致损害发生,也应承担监护不利的损失。
最终,三方自愿达成协议:张某和王某赔偿原告损失共计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父母、长辈在带孩子游玩时,一定要慎重,选择适合孩子游玩的项目、观察游玩项目的设施、认真阅读游玩注意事项,同时保证孩子一直在视线内,尽到监护人义务,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疏忽大意,造成无法弥补的遗憾。
游乐场作为最受孩子欢迎的娱乐场所之一,经营者不仅要在游乐场各处张贴警示牌,提示安全注意事项,更要将游乐场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提前告知家长,并有专人进行看管,防止出现巡视盲点。
原标题:《案例新视角·额敏
两个小朋友玩蹦床,10岁的推倒3岁的,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