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联会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好地运用法治手段服务保障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工商联针对破解“市场主体参与不深”问题,紧盯企业需求,充分发挥“法院+工商联”沟通协调机制,联合印发《构建“惠企”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主要包括4部分9项工作内容,工作目标是引导企业依法、高效处理涉企纠纷,切实维护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实施意见》规定,内蒙古高院和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联携手每半年与企业开展一次互访、会商活动,深入了解企业法律需求。每年至少举办一次“送法进企业、进商会”活动,选派审判执行业务骨干深入企业普法和“以案说法”。组建公益型法律服务团队,建立法官工作站,为企业提供日常法律咨询,对症下药解答相关法律问题,量身定制法律风险提示函和法律意见书。定期邀请商会及企业家代表参加涉企案件庭审观摩活动,组织开展“开门纳谏”座谈会,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建议,针对企业发展中具有典型意义和较大影响的法律问题、热点问题,发布典型案例。《实施意见》明确,内蒙古高院结合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定期向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联通报情况,对企业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精准及时地提出司法建议。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联针对民营企业可能或已经涉诉并引发或可能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问题,及时向内蒙古高院通报情况,共同做好应对。《实施意见》强调,对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的企业,根据诉讼费用缓交、减交措施,切实发挥为企业纾困解难作用。必要时启动联动机制,由内蒙古自治区各地工商联据实出具相关函件说明情况后,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准予企业缓交、部分缓交或者减交诉讼费申请。对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认真做好风险评估,讲究执行方式和策略,慎用强制执行措施,采取灵活执行方式,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变卖等强制措施,切实帮助企业摆脱困境。《实施意见》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平等对话企业,主动接受监督,与行业协会商会、辖区企业、企业家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认真研究分析企业面临的问题,及时回应企业期盼,拿出破解难题的实招硬招,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

监制:李树林

审核:叶涛涛

主编:朱永康

编辑:王明明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联

中华工商时报《全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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