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放牛,牛丢失了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这就像免费搭乘顺风车,搭车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车主要不要赔偿的问题。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一些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替人放牛,没有报酬牛丢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反观点认为,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既然受托人答应在没有报酬情况下,替人放牛就应当尽到监管责任,牛丢失放牛人应对承担赔偿责任。#普法进行时#
民间经常存在帮邻居,乡邻,朋友等看护财产和物品的情况,很多时候都是无偿的。但是一旦遭遇看护的东西丢失就会引起责任赔偿的问题。如果说要看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可能造成今后邻居,乡邻,朋友等帮忙临时看护物品的民间习俗可能被打破。但是,如果看护人不承担物品损害丢失赔偿责任,可能存在看护人故意藏匿,侵占,专卖看护物品的情况。
新疆额敏县一村民将20头牛交给同村牧民代放,没有约定放牧报酬。一段时间后,牛群被赶回村的时候,发现少了2头牛。该村民要求放牧人赔偿2头牛的损失,放牧人称其以放牧收入为经济来源,不存在无偿替人看管20头牛的情况,不应承担2头牛丢失的赔偿责任,新疆伊犁塔城地区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放牧人赔偿2头牛损失元。
年5月,新疆额敏县的村民闫某某和放牧人巴特·巴登(化名)达成口头协议,闫某某为巴特·巴登放牧提供草场,闫某某交付巴特·巴登放牧的牛只,不再另外收取放牧费。后闫某某将20头牛交付巴特·巴登放牧,其中:大牛16头,小牛4头。10月,巴特·巴登交还牛群时少了2头大牛。根据当地市场行情,1头2岁大牛市场价值5,元-8,元。
闫某某认为巴特·巴登弄丢了两头牛,应当按照市场价进行赔偿,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巴特·巴登赔偿两头牛损失元。
法院认为,闫某某和巴特·巴登达成的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放牧期结束后,巴特·巴登负有返还20头牛的义务。法院酌定,闫某某两头大牛经济损失为13,元。法院判决:巴特·巴登赔偿闫某某经济损失元。
巴特·巴登认为一审判决不公,其不应当承担2头牛丢失的赔偿责任。年5月,巴特·巴登在位于额敏县蒙古乡某处个人放牧场进行有偿放牧,并与各牧户签订有偿放牧合同。该放牧合同约定收取放牧费大牛元/月,放牧期间(当年5月10日至10月底)小牛仅收取放牧费元,放牧期间丢失大牛或小牛,巴特·巴登均进行赔偿同等牛或者按照市场价格赔偿,牛生病要拍照并及时通知受损方,遭受狗熊、野猪等野生动物侵害造成的损失可不予赔偿,但必须留存证据通知受损方。
巴特·巴登与闫某某没有签订任何放牧协议,也从未无偿使用闫某某的放牧草场。据了解闫某某的牛群在自家草场自行放养无专人看管,闫某某每隔几天过来看看牛群,顺便请求巴特·巴登帮忙照看。闫某某的牛丢失与巴特·巴登无任何关联性。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庭审中,巴特·巴登陈述有一头母牛在往夏牧场赶的时候死了,巴特·巴登的该陈述实际认可了其与闫某某之间的代牧合同关系。证人证言结合巴特·巴登在一审的陈述,闫某某与巴特·巴登之间存在代牧合同有关系及丢失两头牛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本院予以确认。巴特·巴登虽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但证人均表示对闫某某与巴特·巴登之间放牛的事情并不知情。
年9月15日,新疆伊犁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巴特·巴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这起事件法院运用了逻辑推理判断。闫某某主张与巴特·巴登之间有口头约定。但是,巴特·巴登否认两人之间存在代放牧合同。然而,巴特·巴登却在法庭上陈述丢失牛中的一头牛在夏季转场时病死了。草原牧民都知道,根据季节变化转换牧场的事情。如果说巴特·巴登与严某某之间不存在代放牧约定,为何要赶着闫某某的牛群转场,并指定其中一头牛是病死了?如果牧民赶着别人的牛群转场,被人遇见了怎么说?没有放牧合同或者委托关系赶着别人牛群到处跑可能涉嫌盗窃问题。
另一方面看,巴特·巴登也挺冤的,没有收取放牧费,帮人看护牛群,结果牛还丢失了2头,即便是病死或者意外死亡,这个赔偿责任可能是洗脱不掉的。在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否认双方存在代放牧合同是逃避法律责任的一种方法。但是,法律并不会因为放牧人的疏忽大意,监管不到位,造成2头牛丢失而免除其法律责任。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诚实守信原则的民间表述。很多时候,一些人习惯用一个谎言掩饰自己的过错,结果产生了无数个谎言。其实,巴特·巴登在第一时间向闫某某报告2头牛死亡或者丢失的真实情况,闫某某也不至于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其赔偿损失。毕竟是免费看护20头牛,可能双方协商适当赔偿一点损失就了事了。2头牛丢失法院判决赔偿元,在意外丢失或者病死情况下,放牧人巴特·巴登的赔偿责任似乎也挺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