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司法鉴定服务平台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对外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各入册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开展鉴定、评估等工作,我办草拟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特向各机构征求修改意见建议,请于年3月24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我办。
望予以支持为盼。
邮箱 为进一步加强对专业技术机构开展司法技术鉴定、评估工作的监管理,确保全区法院对外委托工作依法、公正、规范运行,更好地服务审判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全区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委托专业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技术机构)是指取得相应专业资质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批准,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专业技术机构信息平台”注册,并接受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开展司法技术鉴定、评估的社会机构。第三条 专业技术机构开展委托工作应遵守法院有关规定,接受法院监督管理,按期完成法院委托的鉴定、评估等工作。第四条 各级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在自治区高院司法技术部门的指导下,统筹开展对专业技术机构司法技术鉴定、评估工作失范行为的处理。处理方式包括:约谈、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专业技术机构信息平台”失效一年、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专业技术机构信息平台”注销三种方式。第五条 专业技术机构或其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委托方法院予以约谈:(一)机构营业执照、专业资质、执业人员资质等机构重要信息过期三个月未更新的;(二)鉴定、评估需延期而未向法院提出延期申请的;(三)对法院委托工作要求回应懈怠、履职不积极的;(四)被当事人投诉且对案件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五)未按规定提交资料补充要求、通知当事人交费、通知现场勘查等,致使期限延长的;(六)应填报而未在信息平台填报的执业人员从事法院委托业务的;(七)一年内出现两份以上鉴定、评估意见存在瑕疵情形需补正的;(八)违反鉴定、评估程序、操作规程等,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九)因疏忽、过失,致使出具不当的鉴定、评估文书,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十)存在其他应当予以约谈情形的。约谈应由委托方法院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做出。约谈中应指出专业技术机构存在的失范行为及整改要求和时限。约谈应制作笔录,被约谈专业技术机构应在笔录上签字确认。第六条 专业技术机构或其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级法院调查核实并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专业技术机构信息平台”对该机构予以失效一年:(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约谈或一年内再次发生约谈情形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中途退回或完成委托事项后又撤回的;(三)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委托事项的;(四)违反鉴定、评估程序及操作规程等,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出具错误鉴定、评估意见造成不良后果或多次出具错误鉴定、评估意见的;(六)超范围执业或相关执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七)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拒不退还应退费用的;(八)遗失鉴定、评估材料,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九)在信息平台填报虚假信息的;(十)专业技术机构实际执业人数不符合申报类型标准的;(十一)机构营业执照、专业资质、执业人员资质等机构重要信息过期六个月未更新的;(十二)机构或执业人员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处罚或谴责、通报批评的;(十四)向法院提供虚假信息,影响法院对专业技术机构的选用和管理的;(十三)其他应当予以失效一年情形的。失效一年应当做出决定书并送达相应的专业技术机构。决定书应当明确失效一年的原因、起止时间以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救济途径。基层法院拟申请辖区中级法院做出对专业技术机构失效一年决定的,应当收集整理相关佐证材料并配合中级法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中级法院做出失效一年决定的,应同时报自治区高院司法技术部门备案,自治区高院抄送自治区相关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第七条 专业技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级法院调查核实并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专业技术机构信息平台”对该机构予以在信息平台中予以注销:(一)失去相应资质的;(二)营业执照、专业资质信息过期一年,仍未进行更新的;(三)被失效一年期满后一年内未申请恢复委托的;(四)被失效一年期满恢复委托后两年内再次发生应当失效一年情形的;(五)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出具错误的鉴定、评估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明知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七)弄虚作假,出具虚假鉴定、评估文书的;(八)以不正当方式获得委托业务的;(九)有收受当事人财物等严重违规行为的;(十)无故拖延期限,导致法院无法及时结案的;(十一)与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等恶意串通,拖延鉴定、评估时限的;(十二)不认真履行职责而错过鉴定、评估时机,或者将送检材料破坏、丢失,致使无法再鉴定、评估的;(十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接受质询的;(十四)在信息平台填报的机构营业执照、专业资质、执业人员资质等机构重要信息虚假的;(十五)机构负责人或实际出资人向法院工作人员行贿或在执业活动中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十六)机构或执业人员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较重处罚的;(十七)其他应当予以注销情形的。注销应当做出决定书并送达相应的专业技术机构。决定书应当明确注销的原因以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救济途径。基层法院拟申请辖区中级法院做出对专业技术机构注销决定的,应当收集整理相关佐证材料并配合中级法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中级法院做出注销决定的,应同时报自治区高院司法技术部门备案,自治区高院抄送自治区相关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第八条 专业技术机构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向委托方法院书面报告,并说明情况,提出意见:(一)有正当理由不能受理委托的;(二)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费的;(三)法院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鉴定、评估所需资料的;(四)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鉴定、评估期限的;(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形。第九条 专业技术机构对委托方人民法院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同级人民法院督察部门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督察部门或上一级人民法院发现委托方人民法院作出的惩戒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或者责令委托方人民法院及时纠正。专业技术机构受到失效一年期满在取得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推荐后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业,经人民法院审查通过后予以恢复。受到注销的专业技术机构人民法院不再委托鉴定、评估业务。第十条 自治区高院对专业技术机构失范行为做出处理的,参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九条之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相关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编辑:钱思韫审核:袁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