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年10月2日,内蒙古某某公司与某某洁能公司签订《kv变电站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某某洁能公司将其建设的某某洁能公司kv变电站工程发包给原告内蒙古某某公司承建,本工程承包固定合同总价双方确定为万元,其中本体工程费用万元、冬季施工费万元。年11月30日、年12月12日、年7月20日、年4月28日,内蒙古某某公司与某某洁能公司分别签订4份施工合同,约定某某洁能公司kv变电站线路总承包工程发包给原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合同金额共计元。两个工程地点均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上述五份合同均为固定总价合同,五份合同总金额共计元,两工程分别于年12月15日和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被告向原告已支付工程款元,未支付工程款元。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元,并支付从年1月11日起至年5月12日止按照本金元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8元,共计.2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2
裁判结果
年6月1日经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某洁能公司于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内蒙古某某公司元,于年7月30日前给付原告内蒙古某某公司元,于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内蒙古某某公司元,于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内蒙古某某公司元,于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内蒙古某某公司元,于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内蒙古某某公司元,剩余欠款元于年12月30日前付清。原告内蒙古某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二)如被告某某洁能公司有任何一笔未按照上述协议第一项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视为全部债务到期,原告内蒙古某某公司有权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全部债务且被告某某洁能公司需按照工程款元、违约金.28元履行还款义务。03裁判解析(典型意义)
该案为双方当事人均为企业的涉企案件,我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立足审判职责,通过调解的方式,帮助双方当事人就欠付的工程款事宜达成调解意见,依法保护了中小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高效的解决了涉企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推动和营造区域经济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来源:达旗人民法院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