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丨6家被查处兵团第二批铁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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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兵团市场监管局曝光年第二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01

案例一、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第一师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阿拉尔市德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经查,该公司年2月10日前代理阿拉尔市新某乳业袋装牛奶、酸奶等业务,由于业务发展,新某乳业公司于年2月10日暂停与该公司合作。解除合作关系后,该公司为了维护客户,将库房内回收的牛奶更改生产日期后进行二次销售,涉案商品共计50件,每件40元,共计金额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打码器1个,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02

案例二、未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案

第三师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图木舒克市鑫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该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登记经营范围: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C1,C2,D,E,F),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机动车检测站检查收款收据时发现编号为,日期年8月26日,C1培训费元和编号为,日期年8月26日,C1培训费元的收据两张,收据名称下方均手写标注“C分期付款,不含考试费”。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收费标准及完善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新发改收费〔〕号)中“机动车驾驶员初次培训服务收费标准小型汽车(C1C2)二类驾校收费标准(人/元):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指的“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03

案例三、未按规定定期维护保养电梯案

第七师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乌鲁木齐伟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定期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维保的新疆华某锦龙热电有限公司的编号为PC-1、PC-2的两部电梯自年02月11日至年03月12日期间未进行维护保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防滑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04

案例四、销售涉嫌虚假宣传商品案

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疆亚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年12月18日从郑州巴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以元/吨价格购进5Kg/桶*4桶/件纸箱装的巴某棵牛功能性肥料23吨计件,厂家额外赠送纸箱装巴某棵牛功能性肥料12件、20Kg铁桶装的巴某棵牛功能性肥料7吨计桶,运费为元/吨。上述两个规格巴某棵牛功能性肥料,外包装上均印有“源于德国科技服务世界农业”“专治:烂根、死苗、黄苗、弱苗、僵苗”字样。该肥料登记证号为微生物肥()准字号,执行标准为GB-《微生物菌剂》,属微生物菌剂,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肥料宣称的“源于德国科技服务世界农业”“专治:烂根、死苗、黄苗、弱苗、僵苗”相关专利、科学实验论证等证明材料。截止案发,销售额共计4元,违法所得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00元的行政处罚。

05

案例五、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案

第六师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疆信某线缆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经查,新疆信某线缆有限公司未取得电缆的工业品生产许可证,于年3月12日生产电缆2盘,货值金额合计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电缆2盘,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06

案例六、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第九师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额敏县天某诊所销售药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在当事人药房经营的规格为0.15*10粒/盒的罗红霉素胶囊、12片*2板/盒的清火栀麦片、0.25*10片/盒的盐酸环丙沙星片、50mg*6粒/盒的氟康唑胶囊四种药品均未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团炬客户端

审核:冯骏

制作编辑:陈兰

责任编辑:楚甲周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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