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林草(音所)林罚决字〔〕第03号
当事人:丁品福性别:男年龄:64岁
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农民
现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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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27日,阿荣旗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在阿荣旗复兴镇天台岭村五组依法查获丁品福盗伐的林木,其行为已涉嫌滥伐林木案,经局领导批准,于当日对此案立案查处。
经査明,丁品福于年11月份在阿荣旗复兴镇天台岭村五组后山用手锯非法砍伐柞树14棵,立木蓄积0.立方米,材积为0.立方米,准备用做烧柴。
以上事实由本局依法制作和调取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我局工作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有:
1.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证明当事人非法砍伐林木的现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2.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
3.年12月27日,当事人接受询问的《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年1月4日我局工作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阿林草(音所)林罚权告字〔〕第03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盗伐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滥伐林木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非法滥伐林木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处以盗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共人民币.00元
0.m3×.00元/m3×5倍=.00元
2.补种盗伐株数5倍的树木共14株×5倍=70株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阿荣旗内蒙古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阿荣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或者阿荣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阿荣旗人民法院起诉。
承办人:盖广来姜必成
执法证号码:
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
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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